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宝塔区贺某进电动车车行(贺某进)销售未经认证的头盔案件
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宝塔区贺某进电动车车行(贺某进)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无3C认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未经3C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80个,售出27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6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一致。更换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与原申办3C认证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0360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摩托车经销处(冯某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摩托车经销处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一致。更换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与原申办3C认证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周某普摩托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周某普摩托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一致。更换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与原申办3C认证电动自行车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没款14600元的行政处罚。
洛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洛川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 7月,执法人员对洛川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台电动自行车,存在预留改装电池后门。洛川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供稿: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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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欧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