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成果,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延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辖区餐饮单位和校园集中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按需取餐、主动打包,营造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环境。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餐饮店(文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和提示语案
2024年9月3日,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五楼宴会厅、部分包间未见到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子长市某职工食堂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3日,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川某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6日,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子长市某饭馆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2日,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餐饮店(张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14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子长市某公司食堂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3日,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供稿: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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